四川有庆中孚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有庆中孚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5283号
原告:***,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
被告:四川有庆中孚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
法定代表人:冉建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有庆中孚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