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6民初11855号
原告:南京彩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巨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彩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巨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合同开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南京彩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16年9月9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委托)合同》,对软件进行验收并支付软件开发费175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南京巨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开发阅读器软件项目与原告进行洽谈并签订合同,后被告拒绝验收并拒绝支付软件开发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9月9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委托)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仲裁部门提请仲裁”。审理中,双方对该仲裁约定及合同签订所在地为南京,均无异议。故本案纠纷的处理应适用《软件开发(委托)合同》第十三条的仲裁条款。因此,南京彩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彩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智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