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与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5民初6842号 原告:**,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北路一段5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7499.2元;2、判决被告支付扣留的工资3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1363元;4、判决被告支付加班工资4325元;5、判决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806元;6、判决被告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4月入职被告项目管理部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2月,被告单方面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留原告工资。2020年3月,被告要求原告至杭州工作,并扣发原告工资,原告迫于无奈于2020年4月13日离职,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原告申请仲裁,仲裁作出裁决,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答辩称,**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被告按时足额支付了**的工资,不存在扣除工资的情形。**系主动要求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交加班的证据,没有加班事实,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已经休完了2019年的年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20年度的年休假因**不在岗时间超过了20余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不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被告可以实事求是出具原告主动辞职的离职证明。 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于2014年4月入职水利水电公司,水利水电公司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提交证据。2020年4月13日**申请离职,水利水电公司予以同意。同日,水利水电公司支付**2020年2月及3月工资。**未提交证据证明水利水电公司扣留了其工资。**称其有加班的事实,但未提交证据。**已经休完2019年度的年休假。双方因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发生纠纷,**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水利水电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0750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71元。 另查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125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一、**称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水利水电公司称已经签订,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但**自2014年4月入职,**应于2016年4月前申请仲裁,现**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经审查,因双方对**外派工作未协商一致,水利水电公司拖欠**2月工资未支付,**以此为由申请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仲裁裁决水利水电公司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3075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审查,**2019年度的年休假已经休完,**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20年度的年休假工资,**于2020年4月13日离职,应享有一天年休假,仲裁裁决支付年休假工资471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水利水电公司称2020年度**有20余天不在岗,不应享有年休假,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已于2020年4月13日离职,水利水电公司也予以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水利水电公司应向**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五、关于**主张的加班工资及扣留的工资,因**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750元; 二、被告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471元; 三、被告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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