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5民初6923号 原告: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北路一段5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利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年休假工资。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4月入职原告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阶段被告也当庭予以承认。2019年6月,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重点培养对象,双方协商一致,任命被告为浙江省分公司在浙授权委托人,为期两年。原告向被告每月支付了1500元驻外补贴,并报销往返交通费、食宿费。2020年后,被告拒绝去浙江分公司上班,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仍予以拒绝,从2020年3月至4月,因被告一直拒绝去浙江工作,原告无法确认其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暂停发放2月至3月工资,但并非恶意拖欠,2020年4月13日,被告突然离职并递交离职申请,原告于其离职当天结清工资。被告离职完全是其个人原因不同意继续在与原告约定的岗位上工作,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在仲裁阶段认可了原告提交的考勤记录,2020年1月至4月14日期间,被告不在岗时间超过了20天,且未扣发任何工资,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不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水利水电公司所述的不是事实,**是因为公司无故扣发2月和3月的工资,**多次与公司沟通后没有仍无结果,**被迫提出离职,水利水电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水利水电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经休完了年休假或是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水利水电公司应当支付。 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于2014年4月入职水利水电公司,水利水电公司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提交证据。2020年4月13日**申请离职,水利水电公司予以同意。同日,水利水电公司支付**2020年2月及3月工资。**未提交证据证明水利水电公司扣留了其工资。**称其有加班的事实,但未提交证据。**已经休完2019年度的年休假。双方因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发生纠纷,**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水利水电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0750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71元。 另查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125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关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已经在(2020)湘0105民初6923号民事案件中详细阐述,且两案均是对同一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本案不再赘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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