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4民初502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758009295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闽清县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猴山泵房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0374282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闽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新东路179号春海堂商住楼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69190230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闽清县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闽清县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345.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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