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九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漆桥工业配套区双高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04040959K(4/4)。
法定代表人:李涵,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00485124609H。
负责人:王龙,副处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苏九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2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芜湖市保兴垾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下设保兴垾整治工程建设办公室(建设期项目法人),该办公室与本案申请执行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现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代为承担保兴垾整治办公室在本案中所应负担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芜湖市保兴垾整治工程建设办公室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彬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玉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