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九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6民初11537号
原告:**,女,1985年3月7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女,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111848753。
被告:江苏九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111690568。
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九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26日协商解除;
二、被告江苏九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予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合计60000元整,其中被告于2017年7月5日前给付30000元整,余款30000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如不能在2017年7月5日前付款30000元整,原告**有权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被告应给付的全额款项60000元整;
三、被告江苏九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前协助原告**向工伤保险机关办理完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报手续;其中职工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由原告负责向工伤保险机关提交;
四、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原、被告双方不再存在劳动争议纠纷。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元,予以免收。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