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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飞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与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2民初5463号 原告:安阳市龙飞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关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万通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街58号。 法定代表人:于合群,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环岛西南侧甲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产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39-2号五层50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龙飞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龙飞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阳市龙飞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郭偷庆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