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4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科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金鱼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科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1)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科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8月2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段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