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华瑞工程管理咨询公司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兵民申字第00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天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安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团结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江,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于锡胜,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华瑞工程管理咨询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团结路787号。
法定代表人:赵桉永,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团结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张畅,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陈冰峰,该站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华瑞工程管理咨询公司,一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十民再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2015)兵十民再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系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2014)兵十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再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郭 毅
审 判 员  程 军
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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