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402执恢9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眉州医院,住所地东坡区眉州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院长。
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与眉山眉州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3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欠款43000元、案件受理费49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7)川1402民初3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中止情形消失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