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4民初90号
原告:威远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河东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922356866117Q。
负责人:夏年方,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金,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柱,该局职工。
被告:四川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92号1栋1单元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32050X。
法定代表人:易述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世莲,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星山,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胡进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农业农村局与被告四川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威远县农业农村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威远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审 判 长 尹华荣
审 判 员 刘 骏
人民陪审员 黎 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