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雅安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5民初5号
原告: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地址: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胡尧,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雅安市雨城区茶马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漆家华,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监理合同》中通用条款第四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雅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一方当事人应向雅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天全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签订《天全县思经河防洪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天全县思经河防洪工程进行工程监理。2020年7月31日,涉案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拖欠部分监理费,于2022年1月4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监理费344834.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另查明,双方所签订的《天全县思经河防洪工程监理合同》第五节合同通用条款第四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雅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因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纠纷,纠纷发生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天全县思经河防洪工程监理合同》第五节合同通用条款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雅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双方对争议约定了仲裁管辖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及仲裁事项等内容,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6元,退还原告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宇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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