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四川洪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23民初18号
原告: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胡尧,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洪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将军乡高岩街2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洪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