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7民初187号
原告:宝兴县水利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穆坪镇沿江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627008902404B。
法定代表人:李顺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康,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波,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20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中经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2054073223。
法定代表人:张啟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金,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云,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09147675B。
法定代表人:胡进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李跃军,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兴县水利局与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宝兴县水利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项共计8040498.98元(含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灾害抢险费用247198.98元、四川兴雅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灾害抢险费用2024100元、修复重建费用576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雅安市宝兴河宝兴县城两河口至青衣源大桥防洪堤工程于2009年5月17日开始建设,于2010年1月20日修建完毕。该工程业主为原告宝兴县水利局(当时名为宝兴县水务局),设计单位为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为被告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8月22日,宝兴县发生特大洪水。由于洪水从桩间空隙冲入,两河口工程的KL0+000~KL0+167.49段严重损毁,致使该处发生垮塌和沉陷等严重问题。灾害发生后,原告随即根据县上指示进行了抢险工作,同时委托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根据该院评估报告,可以认定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尤其是混凝土标号严重不足,且该质量问题与此次洪灾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后,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协商,但被告不愿意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灾害发生后,原告及时组织进行了抢险。因为实施抢险工作,原告向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兴雅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出大量抢险费用。为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原告委托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修复重建方案论证,该院出具的《宝兴县“8.22”特大暴雨灾害堤防应急抢险加固工程(县城三个中心外)实施方案》,对相关费用进行了测算,测算出该工程修复重建费用为57692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尤其是混凝土质量,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当中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未尽到监理职责,亦应当与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宝兴县水利局与被告绵阳佳成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即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24.1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4.1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雅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述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应按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宝兴县水利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川江
审判员 冯体平
审判员 植雪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宣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