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陇西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2民初4499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陇西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西县巩、昌镇西环西村7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陇西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金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范贵梅
书记员    鲁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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