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2民初4499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陇西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西县巩、昌镇西环西村7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陇西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金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范贵梅
书记员 鲁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