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4民催8号
申请人:吉林省江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2382号。
法定代表人:任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东华,男,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吉林省江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吉林省江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8,800.00元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省江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江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付忠新
审判员 张尽美
审判员 于海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