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华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翟乃红、***与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3民初3537号之一
原告:翟乃红,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被告: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出生,市民,住阜宁县。
被告:***,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华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宝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翟乃红、***与被告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华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焜电气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翟乃红、***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乃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乃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翟乃红、***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