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322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梨树县好兄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水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3民终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给付各项经济损失690296.15元、案件受理费7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上述款项由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梨树县好兄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二、北京中水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各项合理经济损失207734.04元;三、案件受理费7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梨树县好兄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水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梨树县好兄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水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一、被执行人北京中水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7734.04元,二、被执行人***、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梨树县好兄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合理损失690296.15元;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执行人***、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梨树县好兄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水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3民终5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