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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水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8民终418号
上诉人***、安徽水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人民政府、邯郸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合肥分院、安徽水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电能(安徽)勘测院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8)皖080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操亮亮,安徽水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鲁瑶,上诉人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大庆、胡一权,上诉人邯郸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合肥分院的负责人费成效,上诉人安徽水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海根,被上诉人中电能(安徽)勘测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费晓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8)皖080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11元、上诉人安徽水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2元、上诉人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2元、上诉人邯郸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合肥分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50元、上诉人安徽水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 顺 审判员 刘梦灵 审判员 高 平
法官助理丁娟 书记员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