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安徽东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04民初1515号
原告:***。
被告:安徽东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某与安徽东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施华兵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2016)皖1204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