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锦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锦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1民终2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锦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小坝路2号金尚俊园C座23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优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
上诉人云南锦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云南锦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云南锦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一审原告与***为劳务关系、一审原告是***招用、工资系***发放的基础上,以挂靠、借用关系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于法无据;2、一审判决评判原告提供的《工资发放、所欠登记情况统计表-***》有“锦满公司工作人员”盖的监理部的印章为由认为上诉人确认了欠款金额,这个是错误的事实认定;3、从(2017)云0103民初4309号、(2017)云01民终7346号案件中上诉人提交的《内部承包协议》、《结算及代付协议》中以及其他以确认的事实中均能证实,上诉人已向***支付了所有的承包款,不存在拖欠承包款的情况,***接收承包款后完全有能力支付***的劳务报酬,***自己挪用工人工资不予以发放,不诚信履行劳务合同,本应由其自己承担法律的惩戒,但其现在以不出庭、失踪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如按一审判决内容由上诉人承担相应责任,是对不诚信行为的放纵,对诚信守法的上诉人的不公正对待。******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被上诉人***未发表答辩意见。******
一审中,***提起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报酬109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计人民币15260元;及支付自2018年7月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2016年6月17日***诉云南锦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请求确认:1、***与锦满公司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12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锦满公司支付***工资109000元;3、锦满公司支付***应签劳动合同未签双倍工资差额计人民币121000元;4、锦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500元;5、锦满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计人民币71310元。经(2017)云0103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经(2017)云01民终734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为:2014年10月17日中国烟草云南鹤庆县舍茶寺水库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局与锦满公司签订《建设监理合同书》,约定锦满公司为该项目提供监理业务及服务,期限为工程开工至保修期结束。2014年11月7日锦满公司与***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1、***负责履行中国烟草云南鹤庆县舍茶寺水库重点水源工程的监理委托合同的全部责任;2、监理工作人员由***自己负责组织、聘用,所聘用的监理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随时解聘。***所聘用的监理人员在进驻现场前应报锦满公司人事部备案;3、由***负责从承包费用中开支的费用包括:所聘的监理人员工资、保险、社保费用、交通费、通信费、劳保费及各种津贴、资金等费用等;4、***承包费按委托监理合同金额的90%包干,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公司移交档案后30天内全部结清,并约定了***收款账号及收款人***,锦满公司向***共计转账285496.53元,***向锦满公司出具285496.53元收据。2015年12月16日,锦满公司向***转账70万元。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书面结算单,载明***于2014年12月19日进场,至2015年2月19日,合计欠款71000元,本次发63000元,留8000元保证金。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及的中国烟草云南鹤庆县茶舍寺水库重点水源工程系***向锦满公司承包,***系案外人***所招用,***并非由锦满公司直接招用,其工作的具体内容也非锦满公司所安排,工资也并非由锦满公司直接发放,故双方之间没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另查明,由云南锦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鹤庆县茶舍寺水库重点水源工程监理部出具的工资发放和所欠对账表,截止2016年2月份尚欠工资10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经(2017)云01民终734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系***招用,工资系***发放,故原告与***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其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对应的劳务报酬。对于原告主*被告锦满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其理由是:1、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2、根据***与锦满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的关于“为方便***开展业务,锦满公司负责向***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公司资质证书、公司简介等必要资料”的约定说明双方系借用、挂靠行为,锦满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本案中原告与锦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适用本规定。对于原告称***系借用、挂靠在锦满公司的名下,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个人,其没有监理用工资质,其在《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约定:“为方便开展业务,锦满公司负责向***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公司资质证书、公司简介等必要资料。锦满公司负责审查并参与签订由***承接的监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三份公司存档,一份***保存”,被告***亦不是锦满公司的员工,可以看出双方表面上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协议书》,实际上是锦满公司为没有监理用工资质的***对外开展工作提供资质,以锦满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实际上系挂靠、借用关系,并且由锦满公司工作人员在***雇佣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和所欠的对账单上盖监理部的公章,该工作人员盖章的行为代表锦满公司,确认了欠款金额109000元,故被告锦满公司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对于原告主*的自2016年3月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因双方对账截止的时间为2016年2月,被告没有支付款项,确实给原告方造成了损失,对其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09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10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云南锦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将工程违规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被上诉人***,造成了被上诉人***的工资报酬被拖欠的客观事实,参照上述规章,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被拖欠的工资报酬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上虽有不当之处,但裁判结论无误,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785元,由上诉人云南锦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彭韬************************************************************************************************************************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朱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