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与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0191民初29069号
原告***与被告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梦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正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有原告提供的钉钉截图和工资流水为证,双方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原告要求支付拖欠原告工资52183.7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05150元、经济补偿金15000元的请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答辩和质证意见,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提交法院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4日,原告***入职被告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职务为土建预算,工作地为郑州经开区航海东路与经开第一大街交汇处,工作内容为负责被告中正信公司在郑州承包的阳光城檀悦苑工程的造价全过程控制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结算。原告工作项目部的总负责人是中正信公司派遣经理赵留喜,入职时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8000元,转正后每月10000元加绩效考核。2018年9月14日,原告***因被告拖欠工资从被告处离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截止至2019年6月,被告中正信公司拖欠原告***工资共计52183.7元。 2019年7月11日,原告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被告中正信公司支付工资52183.7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0215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2019年7月15日仲裁委因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作出郑经劳人仲案字(2019)1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被告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拖欠工资52183.7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05150元、经济补偿金15000元,共计17233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安治林
书记员  宋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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