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南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C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刘进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上诉人***、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2)冀1003民初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缺乏证据,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2)冀1003民初377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无法确定涉案合同履行地为廊坊市广阳区。原审法院认定广阳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2)冀1003民初377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承接上诉人造价咨询项目,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费用清算单及欠条。现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给付审计咨询费,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廊坊市广阳区,故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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