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25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甲字1号。
法定代表人:宁双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5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光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终审判决光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属事实认定错误,且无法律依据。1.两审法院均认定**连续旷工40余天的事实,光大公司作出解除合同决定符合劳动法和公司纪律规定。判决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光大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光大公司2016年9月22日作出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的决定,9月23日通知**,判决仅凭**诉称即认定9月7日口头向其通知解除合同缺乏证据。光大公司的通知时间应在决定之后,决定作出之前如何通知?3.无论是9月23日还是9月7日,均表明光大公司已通知**本人,**明知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接受了这一决定,此后才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只是要求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并没有申请撤销处理决定。故光大公司因**长期旷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依法不应给付经济补偿金。(二)终审判决光大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没有依据。光大公司从未安排**休息日加班,**也没有加班的事实,该条判决是错误的。故申请法院再审本案。
**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光大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1.光大公司将**请假被批准歪曲为旷工,并以此为由开除**无事实依据。2.光大公司开除**的决定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生效,即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及制度公示。光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其开除**不符合法律规定。3.光大公司的开除决定9月22日已经作出,为何在**申请仲裁时仍未送达给**?其于11月24日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并未签收。可见其开除决定系事后制作,且违反法律规定。(二)**存在加班事实并提供了初步证据,光大公司拒不提供其掌握的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除了双休还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并提供了7、8月的工资表,该工资表证明**加班事实,公司其他员工也存在加班情况。光大公司提供的4-6月的工资表也证明**加班的事实。其提交的7-9月的考勤表,系事后伪造的虚假证据。请求驳回光大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光大公司与**是否系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根据一二庭审笔录可知,双方均认可光大公司系单方解除合同,二审法院将该事实认定为双方协议解除不当。(二)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提出其加班的证据是光大公司的工资表,而本案中所涉工资表均为自然天数,二审法院以此为据认定**加班证据不足。
综上,光大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程翠萍
审判员XX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