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23民初3069号
原告:宁夏盐池瑞利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5WP9L6T。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宁夏盐池瑞利砼业有限公司股东兼厂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29419783X7。
原告宁夏盐池瑞利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宁夏盐池瑞利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盐池瑞利砼业有限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盐池瑞利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8元,减半收取3034元,由原告宁夏盐池瑞利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