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3470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峰,陕西民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珊,女,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华娟,女,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3月18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沧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 官助 理 秦 洁
书 记 员 李小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