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323民初2357号
原告:**。
经营者:伍冬梅,女,1972年09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物流园**。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某,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物流园**码×××。
被告:**,住四川省巴中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住陕西省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陕西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19783X7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1980年05月0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女,汉族,1985年0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85,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陕西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9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斌
人民陪审员 朱万珍
人民陪审员 曹茂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牛少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