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43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XXXXXXXXXXXX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7日作出的(2019)陕01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45949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执行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部门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均未到庭,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案款45949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经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03执43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博宇
书 记 员  韩马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