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长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孟州市政艺水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883民初2861号 原告:河南长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左岸国际2号楼6层63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 被告:孟州市政艺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员工。 原告河南长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州市政艺水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务费25万元及利息1.6万元(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本诉讼请求递交之日止,合计26.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孟州市政艺水务有限公司入河口设置论证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将孟州市政艺水务有限公司排污口入河口设置论证项目交给原告承办。原告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资料整理、分析评估等,完成《孟州市政艺水务有限公司入河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技术服务合同价款为48万元,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30%的预付款,项目备案通过当地主管部门认可后10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技术服务费尾款,被告支付尾款前,原告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月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了《孟州市政艺水务有限公司入河口设置论证报告》,该报告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及备案,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全额发票,完成了主管部门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技术服务费尾款,被告支付尾款前,原告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月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了《孟州市政艺水务有限公司入河口设置论证报告》,该报告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及备案,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全额发票,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仅向原告支付了服务费23万元,下欠服务费25万元及利息1.6万元(合计26.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原告要求违约利息,合同中未约定,不认可,应由法院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利息应否得到支持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服务合同;2、发票复印件5张;3、银行收款回单3张;4、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意见,证明审核通过,被告欠原告服务费。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利息不认可。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后,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依据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孟州市政艺水务有限公司入河口设置论证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将孟州市政艺水务有限公司排污口入河口设置论证项目交给原告承办,项目备案通过,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付清全部尾款。原告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资料整理、分析评估等,完成《孟州市政艺水务有限公司入河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技术服务合同价款为48万元”。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了《孟州市政艺水务有限公司入河口设置论证报告》,2020年1月6日,该报告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及备案,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全额发票,但被告却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仅向原告支付了服务费23万元,下欠服务费25万元未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服务合同、发票、银行收款回单、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意见,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服务款25万元未付,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剩余服务款25万元。因双方签订合同第五条约定项目备案通过,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付清全部尾款,那么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20年1月20日付清尾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清,故对于原告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应当支持。利息应当以25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0月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孟州市政艺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河南长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25万元为本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0月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被告孟州市政艺水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