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利工程监理中心

某某与郑州市水利工程监理中心、新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5575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水利工程监理中心,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颍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监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监理中心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599号北7楼。
法定代表人:*长征,该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管理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水利工程监理中心、新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3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779元,减半收取计13889.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南慧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