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金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市金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高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市金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高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11民初11180号
原告: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兵、李辉,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金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岩,总经理。
被告:高璇,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金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高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46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9日至12月16日,被告公司员工高璇从原告处购买电脑等电子产品,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多次催要余货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高璇身份、地址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在本院限期内原告仍未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及相关身份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