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694号
原告:***,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宁市金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中德广场**501、5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金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