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743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个体,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青海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226593558R,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7号1号楼2**7层207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以我院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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