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兴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县士谷电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24民初1018号

原告:浙江兴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81100755G。

法定代表人:胡轶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菊香,职工。

被告:开化县士谷电站,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村头镇士谷村用代码:91330824L06422450J。

法定代表人:孙乐民。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兴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县士谷电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8日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与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给原告浙江兴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原告浙江兴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浙江兴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确认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法院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兴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宇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 宇

书 记 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