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兴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德清县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2992号 原告:浙江兴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51号综合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轶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双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兴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兴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浙江兴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