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信远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信远建筑工程公司与锡林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400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信远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天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勇,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信远建筑工程公司与锡林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天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天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天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韩 玲
审 判 员 苏君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