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联合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津02执恢88号之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合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磊、郭桂英债权公证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进入终本程序。变更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合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拍卖款46154848.62元,以物抵债受偿33234172.16元,案外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优先权受偿9143526.82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杨学文 审判员 张静怡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