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洋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002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3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386,064.81元、利息和费用。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通过全国、天津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到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处置的房地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天津市海洋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租金,协助义务人为天津市和平区鑫巨川台球城;于2019年9月3日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天津市海洋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与南浮房大街交口都市花园5号楼26层02-06房地产的占有、使用费,协助义务人为任健。后天津市和平区鑫巨川台球城向本院汇款400000元。
4、本院于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3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天津市海洋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01跃1902、和平区电台道香榭里1号楼3门01-03、1号楼3门地下负02房地产,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于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变卖上述五处房地产。2020年4月17日,买受人周元松以2940000元竞得上述都市花园5-1801跃1902房地产,其余四处房地产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将上述四处房地产以物抵债。
5、本院将执行回款3,340,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用以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处置的房地产、发还的案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国
审判员 孙 静
审判员 宗 蔷
书记员 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