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1执1972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01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津G×××××丰田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由于无法找到该车的具体位置,故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 敬 审判员 郑雅琴 审判员 刘 堃
书记员 何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