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民初375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六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道甘肃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纪 宇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