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初382号
原告:***,男,193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联合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金融广场大厦B座11-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329号3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都市花园5-2501-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都市花园5-23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联合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3元,减半收取35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