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民初1462号
原告:**,男,1973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产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3905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广和二街88号1栋7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7296472F。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凯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1号1幢7楼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33194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凯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做出后立刻生效。
审判员 赵 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