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3执保141号
申请保全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X道X段*号*栋****号。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号中铁瑞城大厦***室。
负责人:***。
被保全人: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产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广和二街**号*栋*层*号。
负责人:***。
被保全人:四川凯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号*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四川省河清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南环路*******号*栋***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凯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河清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9×××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保全人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凯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河清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保全人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76×××41账户内存款。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保全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8)川0183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29×××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保全人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凯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河清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前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76×××41账户内29×××00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秦 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