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3财保87号
申请人:**,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68号中铁瑞城大厦901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产路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广和二街88号1栋7层5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凯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1号1幢7楼C号。
法定代表人:曾锐。
被申请人:四川省河清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南环路303-305号2栋2-5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凯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河清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在290万元的限额内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29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凯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河清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