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地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化县红岩水库管理处、安化县水务局、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长某某塑胶有限公司、益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湖南金地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9民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化县红岩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文,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化县水务局。住所地: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何国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文,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蔡群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以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魏志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守瑞,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益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贾鹏飞,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定胜,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佩娥,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地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汤哲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星,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上诉人安化县红岩水库管理处、上诉人安化县水务局、上诉人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长***塑胶有限公司、上诉人益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上诉人湖南金地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和平
审 判 员 黎 娜
审 判 员 刘国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曹 帅
书 记 员 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