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921执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县***大酒店,住所地湖南省南县。
投资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金地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县***大酒店与湖南金地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金地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