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联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三明市联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02民催1号
申请人:三明市联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43839560T,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311幢5单元310室。
法定代表人:张运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秀贞,女,三明市联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三明市联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三明市联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42/20320398、票面金额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三明市联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三明市联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清
审 判 员  陈 昌
代理审判员  项宇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俞文坚
书记员林萍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