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政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嘉兴政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02民初361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新民,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嘉兴政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开元广场2号楼1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91290691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政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懿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猛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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