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9民终96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20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子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广东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东兴大道北2B东浦市场二楼210-217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林永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乐,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孛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鹏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1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孛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骏鹏公司向孛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骏鹏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粤1973民初11813号民事判决:一、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0000元。二、驳回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425元、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11813号民事判决书。
孛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孛特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骏鹏公司支付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基于《仪器维修说明》的内容,认定案涉仪器在市场上已无同类产品(相同品牌、10年以上等)的二手市场交易价格可供参照,仅以残值认定案涉仪器的价值,与事实不符,应依法撤销。虽然案涉仪器属于电子机械设备并购置于2003年,在骏鹏公司侵权时已经使用超过10年,但由于测量行业的特殊性,像案涉仪器这种高端进口仪器的更新换代周期一般都很长,在测量仪器的交易市场上还存在大量的与案涉仪器相同型号的二手仪器存在和交易。同时《仪器维修说明》的内容仅仅是证明市场上已经没有全新的案涉仪器出售,并没有证明案涉仪器没有相关的二手市场交易,《仪器维修说明》也不能证明案涉仪器没有二手市场交易价格可供参照,一审法院在没有对案涉仪器的价值进行任何的二手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就作出了以残值认定案涉仪器的价值的结论是荒谬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二)一审法院主张骏鹏公司提出的价值鉴定申请无必要性,不予准许其申请,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撤销。本案中,由于案涉仪器因骏鹏公司的侵权行为损坏且无法维修,一审法院应当准许对案涉仪器的价值指定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得出相应的价值结论,而不是仅仅凭据《仪器维修说明》就认定案涉仪器已经没有了二手市场交易价格可供参照,强行按照残值来认定案涉仪器的价值。根据孛特公司进行的测量仪器二手市场调查了解得知,与案涉仪器同型号的二手仪器在二手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约为人民币40000元至50000元左右,故孛特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指定相关的鉴定机构对案涉仪器进行价值鉴定,并撤销一审判决相关内容。
骏鹏公司答辩称:(一)骏鹏公司无法确定案涉设备在碰撞之前的状态。(二)孛特公司提交的发票与案涉设备没有关联性。(三)案涉设备购于2003年10月8日,有相应的折旧。请求驳回骏鹏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该围绕孛特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骏鹏公司应向孛特公司赔偿的数额认定问题。对此,本院作以下分析:
首先,孛特公司于2003年10月8日购买案涉仪器,距离案涉事故发生时,孛特公司已经连续使用该仪器将近12年。其次,孛特公司在事故发生起七个月后才将案涉仪器送检,期间不排除有二次损害的发生。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一般电子机械设备的残值率,并结合送检时间相隔较长的情节,酌情认定骏鹏公司应向孛特公司赔偿损失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孛特公司二审期间申请对仪器的价值进行鉴定,本院认为没有必要,故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孛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加雄
审判员  卢健如
审判员  冯婉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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